如何进一步遏制垄断行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5:30:53
如何进一步遏制垄断行为

如何进一步遏制垄断行为
如何进一步遏制垄断行为

如何进一步遏制垄断行为
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1、对于经济性垄断,反垄断法有三大核心实体法制度,即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制度、联合限制竞争制度以及企业合并制度.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制裁措施首先是由反垄断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行为中有违法所得的,还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反垄断主管机关还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滥用行为的情节,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有关的滥用行为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形式来表现的,那么这些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因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此外,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有效制裁严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违法者,还应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对于横向限制,只要认定共谋行为的存在,即可予以禁止与处罚.对于纵向限制往往区分不同的类型而区别对待,采取合理原则的具体分析方法.
2、对于行政性垄断,其规制制度有责任、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
责任,鉴于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对行政性垄断控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承担.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为行政性垄断违法行为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行政性垄断的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最为典型,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减少行政性垄断大有益处.
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应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应的,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必须正确顺应在特定领域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
变态的经济法!